据中国检察网获悉,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于近日公布了一起一男一女协同公司伪造、擅自制造品牌鞋被抓获的案件。
被告人龚某,女,年生,初中文化,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县**镇**村******村*****号**号,现住址福建省仙游县**镇**路。
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年1月13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龚某志,男,年生,初中文化,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县**镇**村******村**组**号,现住址福建省仙游县**镇**路。
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年1月13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明、龚成志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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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9月至年1月12日期间,被告人龚明、龚成志受雇于同案人陈某某(刑拘在逃,另案处理),在仙游县郊尾镇东湖村再生产工业园内以****有限公司名义,生产加工假冒耐克、阿迪达斯等品牌的拖鞋鞋面、鞋底和成品拖鞋,其中被告人龚明担任财务、后勤管理员,被告人龚成志担任现场管理,共同协助该制假公司生产加工假冒品牌拖鞋面、鞋底等标识进行销售,并制造假冒品牌拖鞋的成品。年1月12日,仙游县公安局查获该窝点,并现场扣押假冒品牌鞋底、鞋面及纸质合格商标共计约件、假冒阿迪达斯品牌拖鞋成品双。经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认定,被查扣的阿迪达斯鞋面及成品阿迪达斯拖鞋是侵犯阿迪达斯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其中拖鞋近似产品的大宗商品采购价为元/双。经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认定,该查扣的假冒耐克品牌鞋面是侵犯耐克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本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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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龚明、龚成志伪造、擅自制造至少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约件,情节特别严重;又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83.6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之规定,应当对被告人龚明、龚成志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龚明、龚成志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龚明、龚成志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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